壹、萬一應由房東修繕而房東不履行修繕義務時,房客可有二種選擇:

一、發函催告房東於○年○月○日前修繕完畢,逾期即以該函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。
二、發函催告房東於○年○月○日前修繕完畢,逾期將自行修繕,費用應由房東償還或直接從租金當中扣抵。

貳、要注意的是

並非房東一有不修繕的事實,房客就可以立即發函終止租約,房客必須先定期限催告房東,在該期限內房東仍不修繕時,才能接著發函終止租約。否則,房客日後在訴訟中若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曾經限期催告房東修繕時,將致使房客的終止租約為不合法,租約將不生終止之效力。

參、參考法條


民法第四百三十條
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。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,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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