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房客住到一半,房屋卻被房東賣給別人,原來的租賃契約並不受影響,房客仍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,新房東也必須受到原來的租賃契約的約束。這種情形,一般以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來稱呼。

貳、但在下列二種情形,並沒有上開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之適用(民425條第2項):
一、若租約係屬不定期限之租約,又沒有經過公證的話,房客即不受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』保護。
二、租約雖屬定有期限之租約,但租賃期限超過五年,又沒有經過公證的話,房客亦不受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』保護。

       ※※參考法條※※

民法第425條
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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