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土地法第99條之限制,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。當房東與房客達成租賃關係時,為避免未來房客可能會破壞房屋、違反契約或不繳房租等情況產生,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,因此有「押金」之產生。至租約期滿後,若房客沒有違反契約規定,則房東應該無息退還押金。若房客於租賃期間,沒有繳納房租時,房東可以押金抵充欠繳之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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